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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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中华群众共和国陆地环境庇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本决定对《中华群众共和国陆地环境庇护法》、《中华群众共和国药品办理法》、《中华群众共和国计量法》、《中华群众共和国渔业法》、《中华群众共和国海关法》、《中华群众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点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中华群众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点窜,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届天下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集会决定:
2、对《中华群众共和国药品办理法》作出点窜
2013年12月28日
《中华群众共和国陆地环境庇护法》、《中华群众共和国药品办理法》、《中华群众共和国计量法》、《中华群众共和国渔业法》、《中华群众共和国海关法》、《中华群众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群众共和国公司法》按照本决定作呼应点窜,重新公布。
将第十三条点窜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群众当局药品监督办理部分批准,药品出产企业能够接管拜托出产药品。”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天下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集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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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中华群众共和国陆地环境庇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群众共和国第十二届天下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集会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天下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中华群众共和国陆地环境庇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群众共和国陆地环境庇护法》、《中华群众共和国药品办理法》、《中华群众共和国计量法》、《中华群众共和国渔业法》、《中华群众共和国海关法》、《中华群众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点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中华群众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点窜,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群众共和国主席习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