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官职制度(下)[第3页/共8页]
(一)禄米。《新唐书·食货志五》云:“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文武官给禄,颇减隋制,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百石,二品五百石,从二品四百六十石……”递至从九品为30石,都是每年供应一次,外官无禄。至贞观初年,中书舍人高季辅建言:“外官卑品贫匮,宜给禄养亲。”而后,规定外官比京官低一等给禄,一品以50石为一等,二品三品以30石为一等,四品、五品以20石为一等,六品、七品以5石为一等,八品、九品以2石5斗为一等。若无粟则以盐代禄。别的,百官在年关考核中获得上考者,可获得奖禄一季或一年。
唐朝对各级官吏的考课规定了一套标准,《新唐书·百官志一》说:
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
唐朝对官吏的考课,有必然的标准和详细的内容。尚书省各司每年都需在本职规定的范围内,把处所州县的州牧、刺史、县令的治绩(诸如殊功异行、灾蝗吉祥、户口赋役增减以及盗贼多少等环境)报送考功司。中心又调派监察御史和特遣的梭巡使、存抚使平分道查访,于每年玄月三旬日之前将被考职员的状况写出,报考功司。这些质料都作为考功司决定品级或起落奖惩的参考根据。最后的复考由考校使和尚书省的考功郎中、员外郎共同卖力。核定后,由考校使劈面向会合于都省的京官和处所各州的朝集使宣布。定考今后,中心和处所各机构的长官还要将被考人的名牒、品级公开张挂于门上三天。县一级被考官吏的名牒送到州后,于当天下达到县,公布如前。如果所定品级有不当之处,被考人能够报告。经必然的复查手续,若合适究竟,可重新变动考第;若分歧适究竟,则降落被考人的考第以示奖惩。考定今后,发给考牒,作为凭据。
计当进而参有下考者,以一中上覆一中下,以一高低覆二中下。上中以上,虽有下考,从上第。有下下考者,解任。凡制敕不便,有执奏者,进其考。
(二)地盘。在均田轨制下,唐朝职事官、散官、册封、勋官等都可按品级受职分田和永业田。据《新唐书·食货志五》载,一品有职分田12顷,二品10顷,递至九品2顷,皆给百里内之地。诸州都督、都护、亲王府官二品12顷,三品10顷,递至九品2顷50亩。武官、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递至队正、队副80亩。别的,又有永业田,亲王100顷,职事官一品60顷,郡王、职事官从一品50顷,国公、职事官从二品35顷,县公、职事官三品25顷,递至九品2顷。上柱国30顷,柱国25顷,上护军20顷,护军15顷,散官五品以上给同职事官。如果职事官被解免者,则追回田亩,若被除名者,则仅受口分之田,若袭爵者,不另给田亩。这些规定,只是当局的一种限田办法,并不能实授其地。不过,《食货志五》说:“凡给田而无地者,亩给粟二斗”。但从白居易的《问议百官职田》看,唐朝官员从当局那边所得地盘支出首要还是靠职分田。职分田普通按每亩收六升的租率出佃,所谓“依品而授地,计田而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