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制[第2页/共5页]
刑部为主管天下科罚政令及考核刑名的机构﹐与督察院管稽查﹑大理寺掌严峻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刑部的详细职掌是﹕核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极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构造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明为十三司﹐称呼与户部诸司同。清增加直隶﹑奉天﹑江苏﹑安徽四司﹐为十七司。清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rì常政务。别的﹐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流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减等处﹐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查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充公各工具﹐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罚处﹐掌罚罪事﹔法规馆﹐掌订正法律。
刑部的首任尚书为周桢,侍郎为盛元辅,张仁。明太祖即位初期,用法太严,周桢任尚书时,始定律令,使吏士有法循守。洪武六年(公元年),刑部分为四个属部,即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年(公元年),增设四科,分属于四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大家。总部、比部主事各4人,都官,司门主事大家。洪武二十二年(公元年),改总部为宪部,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二十九年(公元年)改成十二清吏司,设郎中、员外郎大家,主事人,永乐十年(公元4年)除北平司,增置云南、贵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公元4年)革交阯司,遂定为十三个清吏司。
汉光武帝刘秀在尚书台设三公、吏部曹、民曹、客曹、二千石曹、中都官曹等六曹尚书,为六部前身。西晋时,有吏部﹑殿中﹑五兵﹑田曹﹑度支﹑左民六曹,属尚书省。南北朝亦有六部,然称呼因王朝而异。
明朝六部所属各清吏司之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司官,皆为实际任职之人,以是颇能高低其手,招降纳贿。
特指明清ō yā行政机构中直接对天子卖力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及工部。
工部为办理天下工程事件的构造。职掌土木兴建之制﹐器物操纵之式﹐渠堰疏降之法﹐陵寝供亿之典。凡天下之土木﹑水利工程﹐机器制造工程(包含军火﹑军器﹑军用器物等)﹐矿冶﹑纺织等官办产业无不综理﹐并主管一部分金融货币和同一度量衡。明清工部下设四司﹕营缮清吏司﹐掌宫室官衙营建补葺﹔虞衡清吏司﹐掌制造﹑收发各种官用器物﹐主管度量衡及铸钱﹔都水清吏司﹐掌估销工程用度﹐主管束造诏册﹑官书等事﹔屯田清吏司﹐掌陵寝补葺及核销用度﹐支领物料及部分税收。除四司外﹐清设有制造库﹐掌制造天子车驾﹑册箱﹑宝箱﹑仪仗﹑祭器等﹔节慎库﹐掌收发经费款项﹔料估所﹐掌估工料之数及考核﹑供销都城各坛庙﹑宫殿﹑城垣﹑各部院衙署等工程。
六部尚书、侍郎都是堂官,由天子直接带领,此中吏部尤其首要,因为官吏的除授都必须颠末吏部。明朝的首任吏部尚书为滕毅,樊鲁璞、汪河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年),吏部分三个属部,即总部,司勋部,考功部;十三年(公元年),增司封。二十二年(公元年)改总部为选部。二十九年(公元年),改定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个清吏司。每司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