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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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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1)[第1页/共4页]

三十一年癸未,公元前三三八年秦孝公薨,子惠文王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之。商君亡之魏。魏人不受,复内之秦。商君乃与其徒之商於,出兵北击郑。秦人攻商君,杀之,车裂以徇,尽灭其家。

秦献公薨,子孝公立。孝公生二十一年矣。是时河、山以东强国六,淮、泗之间小国十馀,楚、魏与秦接界。魏筑长城,自郑滨洛以北有上郡;楚自汉中,南有巴、黔中;皆以夷翟遇秦,摈斥之,不得与中国之会盟。因而孝公发奋,布德修政,欲以强秦。

秦孝公、魏惠王会于杜平。鲁共公薨,子康公毛立。

十年壬戌,公元前三五九年卫鞅欲变法,秦人不悦。卫鞅言于秦孝公曰:“夫民不成与虑始,而可与胜利。论至德者反面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贤人苟能够强国,犯警其故。”甘龙曰:“不然。缘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之。”卫鞅曰:“凡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二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以外也。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僯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觉得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品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于都城会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乃命令。令行期年,秦民之都城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因而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可,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也,不成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卫鞅曰:“此皆乱法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厥后民莫敢议令。

十六年戊辰,公元前三五三年齐威王使田忌救赵。初,孙膑与庞涓俱学兵法。庞涓仕魏为将军,自以能不及孙膑,乃召之。至,则以法断其两足而黥之,欲使毕生烧毁。齐使者至魏,孙膑以刑徒阴见,说齐使者。齐使者窃载与之齐。田忌善而客待之,进于威王。威王问兵法,遂觉得师。因而威王谋救赵,以孙膑为将,辞以刑馀之人不成。乃以田忌为将而孙子为师,居辎车中,坐为战略。

十九年辛未,公元前三五零年秦商鞅筑冀阙宫廷于咸阳,徙都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并诸小乡堆积为一县,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废井田,开阡陌,平斗、桶、权、衡、丈、尺。

四年丙辰,公元前三六五年魏伐宋。

二十二年甲戌,公元前三四七年赵公子范袭邯郸,不堪而死。

十五年丁卯,公元前三五四年秦败魏师于元里,斩首七千级,取少梁。

十七年己巳,公元前三五二年秦大良造卫鞅伐魏。

三年乙卯,公元前三六六年魏、韩会于宅阳。

卫更贬号曰侯,服属三晋。

魏惠王伐赵,围邯郸。楚王使景舍救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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