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5[第3页/共4页]
第四节权力的限定(浏览正版原文请移步123言情)
中华群众共和国著作权法(部分内容)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浏览正版原文请移步123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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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权力的庇护期(浏览正版原文请移步123言情)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力第九条著作权人包含:(一)作者;(二)其他遵循本法享有著作权的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构造。第十条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一)颁发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二)署名权,即表白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力;(三)点窜权,即点窜或者受权别人点窜作品的权力;(四)庇护作品完整权,即庇护作品不受曲解、窜改的权力;(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灌音、录相、翻录、翻拍等体例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力;(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体例向公家供应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七)出租权,即有偿答应别人临时利用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首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摆设美术作品、拍照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九)演出权,即公开演出作品,以及用各种手腕公开播送作品的演出的权力;(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拍照、电影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力;(十一)播送权,即以无线体例公开播送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体例向公家传播播送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标记、声音、图象的近似东西向公家传播播送的作品的权力;(十二)信息收集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体例向公家供应作品,使公家能够在其小我选定的时候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力;(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将作品牢固在载体上的权力;(十四)改编权,即改行动品,创作出具有首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力;(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说话笔墨转换成另一种说话笔墨的权力;(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挑选或者编排,堆积成新作品的权力;(十七)该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著作权人能够答应别人利用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并遵循商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酬谢。著作权人能够全数或者部分让渡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并遵循商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酬谢。
第二十二条在以下环境下利用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不向其付出酬谢,但该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称呼,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遵循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力:(一)为小我学习、研讨或者赏识,利用别人已经颁发的作品;(二)为先容、批评某一作品或者申明某一题目,在作品中恰当援引别人已经颁发的作品;(三)为报导时势消息,在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成制止地再现或者援引已经颁发的作品;(四)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登载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颁发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题目的时势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准登载、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登载或者播放在公家集会上颁发的发言,但作者声明不准登载、播放的除外;(六)为黉舍讲堂讲授或者科学研讨,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颁发的作品,供讲授或者科研职员利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度构造为履行公事在公道范围内利用已经颁发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