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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新修正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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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1页/共1页]

药品监督办理部分批准创办药品运营企业,除根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前提外,还该当遵守公道布局和便利大众购药的原则。

(三)具有与所运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办理机构或者职员;

(四)具有包管所运营药品格量的规章轨制。

药品运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实在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说明药品的通用称呼、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出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代价、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办理部分规定的其他内容。

药品运营企业发卖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创办药品运营企业必须具有以下前提: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运营答应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能够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详细体例由国务院规定。

创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群众当局药品监督办理部分批准并发给《药品运营答应证》;创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地点地县级以上处所药品监督办理部分批准并发给《药品运营答应证》,凭《药品运营答应证》到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运营答应证》的,不得运营药品。

《药品运营答应证》该当标明有效期和运营范围,到期重新检查发证。

第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

药品运营企业必须制定和履行药品保管束度,采纳需求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办法,包管药品格量。

第十六条

药品运营企业必须遵循国务院药品监督办理部分根据本法制定的《药品运营质量办理标准》运营药品。药品监督办理部分遵循规定对药品运营企业是否合适《药品运营质量办理标准》的要求停止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运营质量办理标准》的详细实施体例、实施步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办理部分规定。

第十五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能够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药品运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履行进货检查验收轨制,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分歧适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四条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履行查抄轨制。

第二十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二)具有与所运营药品相适应的停业场合、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一)具有依法颠末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职员;

药品运营企业发卖药品必须精确无误,并精确申明用法、用量和重视事项;调配处方必须颠末查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私行变动或者代用。对有配伍忌讳

或者超剂量的处方,该当回绝调配;需求时,经处方医师改正或者重新具名,方可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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