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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马来人与华人及其关系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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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契约:马来亚影响华巫关系的族群政策基调之确立[第2页/共4页]

第六款:当根据现行联邦法律需求准证或执照方可处置任何行业或贸易时,最高元首能够需求之体例利用该项法律付与之职务,向卖力根据该项法律收回准证或执照之任何构造收回普通性通令,以确保能为马来人……保存其以为公道份额之准证或执照,而该构造必须顺今后项通令。

第二款:自“独立日”后之十年期间,及过后直至国会另行规定为止,英文可在国会两院、各州立法议会,以及其他统统官方用处上加以利用。

第六款:本条内“官方用处”一词,乃指当局之任何用处,非论是结合邦当局或州当局,并包含大众构造之任何用处。(为1971年修宪时新增加条目)

(二)关于“保存大众办事中之恰当职位之公道比例”的(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三款:任何州当局可根据现行法律宣布以下地盘为马来保存地:(a)州当局为该项目标而以和谈体例征用之任何地盘;(b)由地主提出申请,并获得统统享有该地盘权力或好处者同意之任何其他地盘。(以下为1981年修宪时增加内容)当任何地盘停止成为马来保存地时,必须立即根据现行法律之规定将任何其他具有近似性子,面积不超越该原属马来保存地之地盘,宣布为马来保存地。

3、马来语文为结合邦语文关于马来语文为结合邦国度语文这一规定,因为宪法实施后直接影响到了华人和印度人方言黉舍的存在和生长,是导致马来人与华人等非马来人族群间在族群教诲题目上争论最狠恶的身分,特别是传闻当年马华公会与马来人天下同一机构在这个题目上有相互承诺一“因为马华在独立期间,为了互换华人的百姓权及政治好处,已采取巫英文为官方语文,是以不能叛变信誉去支撑汉文语文活动”,它还成了马华公会与华教活动魁首之间耐久挥不去的阴云,乃至严峻地影响到了华人内部的连合。

(一)关于“马来保存地”的(第八十九条):

第三款:马六甲州、槟城州……之宪法必须各制定有关条则,使最高元首成为各该州之回教首长。

第一款:紧接在“独立日”前已根据现行法律成为马来保存地之任何州地盘,能够根据该法律持续成为马来保存地,直至州立法构造另行通过法律规定止。

4、伊斯兰教为结合邦宗教在伊斯兰教传人东南亚之前,马来人的信奉属于原始或官方信奉范围,骄傲剌加王国以后,马来半岛的马来人慢慢皈依伊斯兰教。按照马来西亚结合邦宪法,所谓“马来人”,其首要的前提就是信奉伊斯兰教,其次是风俗讲马来语,并顺从马来人的民风风俗。(恰是为了在乎识形状范畴里建立马来人的安排职位,以是,宪法亦规定伊斯兰教为马来西亚结合邦的宗教。(宪法第三条)

《宪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国度语文的有关规定为:

以上所谓的“社会左券”,是马来人与华人和印度人等非马来人族群间耐久斗争但终究让步的成果,关于这一点,有研讨者讲,马华公会和印度人国大党带领人之以是接管作为国度说话的马来语为讲授媒介语,是因为巫统承认了华人和印度人方言黉舍的存在;而在百姓权题目上,巫统之以是接管“出世地原则”,其互换前提乃是要让马来语在统统黉舍传授,并且,不管是哪一种讲授媒介语的黉舍,也都要利用共同的“马来亚课程”纲领;在马来人特权题目上,华人和马来人也不过是以接管马来报酬“地盘之子/女”(土著)观点、马来苏丹的主权职位以及马来语为国度说话,并同意大众办事部分任职的马来人与非马来人四比一的比例等,才换得了巫统的包管:持续履行自在经济政策,以使非马来人能够参与经济活动,而不必担忧其财产被充公或蒙受轻视性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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