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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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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第1页/共5页]

#2『离』藏本误为『虽』,据陈奇猷说改。

#8诸本皆有『而』字,据补。

#18『也』误为『治』,据凌瀛初本改。

#17『而』字误衍,当删。

#16『至』字衍,据凌瀛初本、迂评本删。

#6『大下』显系『太下』之误,依文例当改。

制分

饬令

忠孝

#11『而』误为『以』,据赵用贤本改。

人主

#14『北』显系『此』之误,当改。

能越力于地者富,能起力于敌者强,强不塞者王。故霸道在所闻,在所塞。塞其奸者必王,故王术不恃外之稳定也,恃其不成乱也。恃外稳定而治立者削,恃其不成乱而行法者兴。故贤君之治国也,适于稳定之术。贵爵则上重,故赏功爵任而邪无所关。好力者其爵贵,爵贵则上尊,上尊则必王。国不事力而恃私学者,其爵贱,爵贱则上卑,上卑者必削。故立国用民之道也,能闭外塞私而上自恃者,王可致也。

注释:

#13『末』误为『者』,据凌瀛初本、迂评本改。

饬令则法不迁,法平则吏无奸。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售法。任功则民少言,任善则民多言。行法曲断,以五里断者王,能参验五里然后断#12定其罪,如此者王也。以九里断者强,既王且强。宿治者削。宿,置也。若委置其法例必削。以刑治,以赏战,厚禄以用术。行都之过,则都无奸市。物多末#13众,农弛奸胜,则国必削。民不足食,使以粟出,爵必以其力,则震不怠。三寸之管毋当,不成满也。虽受未几,然无当则不成满也。授官爵,出利禄不以功,是无当也。国以功授官与爵,此谓以成智谋,以威勇战,其国无敌。国以功授官与爵,则治见者省,言有塞,此#14谓以治去治,以言去言,以功与爵者也,故国多力而天下莫之能侵也。兵出必取,取必能有之。案兵不攻必当。朝廷之事,小者不毁,效功取官爵,廷虽有辟言,不得以相干也,是谓以数治。以力攻者,出一取十。以言攻者,出十丧百。国好力,此谓以难攻。国好言,此谓以易攻。其能,胜其害。轻其任,而道坏余力于心,莫负乘官之责于君,内无伏怨,使明者不相干,故莫讼。使士不兼官,故伎长。令人分歧功,故莫争。言此谓易攻。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15赏。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重刑明民大制令人则上利。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16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轻刑,轻刑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贤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罢了。故其与之刑,非以是恶民,爱之本也。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故治民者,刑胜,治之首也。赏繁,乱之本也。夫民之性,喜其乱而不亲其法,故明主之治国也,明赏则民劝功,酷刑则民亲法。劝功则公事不犯,亲法例奸无所萌。故治民者,禁奸于未萌。而用兵者,服战于民气。禁先其本者治,兵战其心者胜。贤人之治民也,先治者强,先战者胜。夫国事件先而一民气,专举公而私不从,赏告而奸不生,明法而治不烦,能用四者强,不能用四者弱。夫国之以是强者,政也。主之以是尊者,权也。故明君有权有政,乱君亦有权有政,积而分歧,其以是创新也。故明君操权而上重,一政而国治。故法者王之本也,刑者爱之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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