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3章 案情讨论会[第1页/共2页]
(五)其他该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后代有扶养教诲的任务;后代对父母有扶养扶助的任务。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两边完整志愿,不准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庇护和教诲未成年后代的权力和任务。在未成年后代对国度、个人或别人形成侵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任务的任务。
第十九条伉俪能够约订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统统、共同统统或部分各自统统、部分共同统统。商定该当采取书面情势。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合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五)其他该当归共同统统的财产。
第三条制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动。制止借婚姻讨取财物。
第十六条伉俪两边都有实施打算生养的任务。
(一)人为、奖金;
第二条实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划一的婚姻轨制。
第十八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为伉俪一方的财产:
第十三条伉俪在家庭中职位划一。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庇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合法权益。
养后代和生父母间的权力和任务,因收养干系的建立而消弭。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伉俪的权力和任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和谈措置;和谈不成时,由群众法院按照照顾无错误方的原则讯断。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措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后代,合用本法有关父母后代的规定。
(四)担当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二)一方因身材遭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糊口补助费等用度;
一方不实施扶养任务时,需求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力。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父母不实施扶养任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糊口的后代,有要求父母付给扶养费的权力。
第三章家庭干系
第十一条因勒迫结婚的,受勒迫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构造或群众法院要求撤消该婚姻。受勒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要求,该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法限定人身自在的当事人要求撤消婚姻的,该当自规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有承担才气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灭亡或父母有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任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承担才气的弟、妹,对于贫乏劳动才气又贫乏糊口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任务。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两边商定,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能够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二十八条有承担才气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灭亡或父母有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孙后代、外孙后代,有扶养的任务。有承担才气的孙后代、外孙后代,对于后代已经灭亡或后代有力扶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扶养的任务。
第七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制止结婚:
第十七条伉俪在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伉俪共同统统: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诲的继后代间的权力和任务,合用本法对父母后代干系的有关规定。